首頁 > 最新消息 >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營利事業列報扣除虧損,不得僅扣除至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https://reurl.cc/gZZmQz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