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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

  •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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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出處單位:中區國稅局
    1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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