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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服務 | 稅務簽證
稅務簽證
哪些情形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
01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0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項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銀行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
D.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淨額在新台幣1億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可享受哪些稅務上優惠?
01 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02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之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03 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04
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稅額外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徵5%未分配盈餘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第100條規定辦理。
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5%稅款。
稅務簽證好處
-
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01
交際費限額提高
交際費會計師簽證與普通申報差異如下:
金額級距 | 簽證、藍色申報適用 | 普通申報適用 |
---|---|---|
900萬以下 | 勞務淨額 x 1.2% | 勞務淨額 x 1% |
900萬零1~4500萬 | 勞務淨額 x 0.8% + 36,000 | 勞務淨額 x 0.6% + 36,000 |
45000萬零1以上 | 勞務淨額 x 0.6% + 126,000 | 勞務淨額 x 0.4% + 126,000 |
3000萬以下 |
進貨淨額 x 0.2% 銷貨淨額 x 0.6% 運輸淨額 x 0.7% |
進貨淨額 x 0.15% 銷貨淨額 x 0.45% 運輸淨額 x 0.6% |
3000萬零1~ 1億5000萬 |
進貨淨額 x 0.15% + 15,000 銷貨淨額 x 0.4% + 60,000 運輸淨額 x 0.6% + 30,000 |
進貨淨額 x 0.1% + 15,000 銷貨淨額 x 0.3% + 45,000 運輸淨額 x 0.5% + 30,000 |
1億5000萬零1~6億 |
進貨淨額 x 0.1% + 90,000 銷貨淨額 x 0.3% + 210,000 運輸淨額 x 0.5% + 180,000 |
進貨淨額 x 0.05% + 90,000 銷貨淨額 x 0.2% + 195,000 運輸淨額 x 0.4% + 180,000 |
6億零1以上 |
進貨淨額 x 0.05% + 390,000 銷貨淨額 x 0.15% + 1,110,000 運輸淨額 x 0.5% + 180,000 |
進貨淨額 x 0.0025% + 240,000 銷貨淨額 x 0.1% + 795,000 運輸淨額 x 0.4% + 180,000 |
經營外銷業務 |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x 2% |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x 2% |
-
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帳簽證。
02
盈虧可互抵
- 交際費會計師簽證與普通申報差異如下:
03
04
商品報廢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主管機關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則可認定。
05
固定資產報廢
除可依財務簽證、稅務簽證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折減餘額列為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收價作為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