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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服務 | 稅務簽證

稅務簽證
哪些情形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

01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0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項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銀行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

D.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淨額在新台幣1億以上者

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可享受哪些稅務上優惠?

01 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02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之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03 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04 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稅額外加徵5%未分配盈餘稅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徵5%未分配盈餘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第100條規定辦理。

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5%稅款。

稅務簽證好處

      01

      交際費限額提高
  • 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交際費會計師簽證與普通申報差異如下:

金額級距 簽證、藍色申報適用 普通申報適用
900萬以下 勞務淨額 x 1.2% 勞務淨額 x 1%
900萬零1~4500萬 勞務淨額 x 0.8% + 36,000 勞務淨額 x 0.6% + 36,000
45000萬零1以上 勞務淨額 x 0.6% + 126,000 勞務淨額 x 0.4% + 126,000
3000萬以下 進貨淨額 x 0.2%
銷貨淨額 x 0.6%
運輸淨額 x 0.7%
進貨淨額 x 0.15%
銷貨淨額 x 0.45%
運輸淨額 x 0.6%
3000萬零1~
1億5000萬
進貨淨額 x 0.15% + 15,000
銷貨淨額 x 0.4% + 60,000
運輸淨額 x 0.6% + 30,000
進貨淨額 x 0.1% + 15,000
銷貨淨額 x 0.3% + 45,000
運輸淨額 x 0.5% + 30,000
1億5000萬零1~6億 進貨淨額 x 0.1% + 90,000
銷貨淨額 x 0.3% + 210,000
運輸淨額 x 0.5% + 180,000
進貨淨額 x 0.05% + 90,000
銷貨淨額 x 0.2% + 195,000
運輸淨額 x 0.4% + 180,000
6億零1以上 進貨淨額 x 0.05% + 390,000
銷貨淨額 x 0.15% + 1,110,000
運輸淨額 x 0.5% + 180,000
進貨淨額 x 0.0025% + 240,000
銷貨淨額 x 0.1% + 795,000
運輸淨額 x 0.4% + 180,000
經營外銷業務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x 2% 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x 2%

      02

      盈虧可互抵
  • 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帳簽證。

      03

  • 交際費會計師簽證與普通申報差異如下:

      04

      商品報廢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主管機關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則可認定。

      05

      固定資產報廢

除可依財務簽證、稅務簽證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折減餘額列為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收價作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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