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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服務 | 財務簽證
財務簽證
哪些情形需要會計師「財務簽證」?
依經濟部經商第10702425340號函規定
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符合下列三項之一都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0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02.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
03.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市上櫃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學年度決算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之教育法人,應將決算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財務簽證好處
- 帳務透明,避免人為帳務錯誤、弊端及法律面未遵循之問題
- 01
- 透過財務查帳過程,同時審視企業之內控制度及會計制度,給予改善之建議
- 02
- 查帳時對企業進行之財務分析,給予企業經營管理之策略分析及經營改善之建議
- 03
- 財務簽證後,稅務簽證相對省時又省力
-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