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https://reurl.cc/jD1pkL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