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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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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惟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稽徵機關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出處單位:臺北國稅局
1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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