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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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時,仍可適用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與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適用5%稅率比較,更具享有減稅優惠實益。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如:台灣Pay、Line Pay、街口支付等)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又如小規模營業人店內已有行動支付裝置,還是要另行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才能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以上租稅優惠。出處單位:北區國稅局111/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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