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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 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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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生前土地經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其於領取抵價地前死亡,所遺應領抵價地權利,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並非土地,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王君110年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4筆土地公告現值2,206萬元,主張農業用地扣除。經該局發現該4筆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桃園市政府,查得生前業經桃園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且被繼承人王君已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核定抵價地權利價值4,572萬元,爰將該4筆農業用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權利價值併計遺產課稅,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依財政部85年9月11日台財稅第850454736號函釋規定,應將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應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函所載之權利金額申報為遺產。
     
    出處單位:北區國稅局
    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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