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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不一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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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但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證券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否則就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兄弟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雙方之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即使私法上有簽訂買賣約定書為證,國稅局調查時,如果無法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就須依照稅法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如因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經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有價證券因贈與而取得者,非屬交易行為,應免課徵證券交易稅,原已納證券交易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
     
    出處單位:南區國稅局
    1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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